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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六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一)含义: 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二)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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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五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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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四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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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大纲(四)

法律作用 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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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大纲(五)

第五章法律制定 第一节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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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三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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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二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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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大纲(六)

重点法条1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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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讲义一

重点法条4 选举规则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袁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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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十二

  民事责任 一、 特征:违反义务、多为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 二、 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客观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 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1. 概念: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2. 法律特征: 1)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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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十一

一、合同法中 1. 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特殊如下: 2. 单务合同:①赠与合同(记住,赠与是是单务合同,但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 无偿合同:①赠与合同只能无偿、②借款、保管、委托合同可能无偿 4. 实践合同:①保管合同交付时成立 ②借款合同、个别运输合同可能为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①建设合同 二、担保法中: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需要书面。...[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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