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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4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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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5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6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即是说“二人以上”的人,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 查看全文 ]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讲义7
第七章 罪 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有的称罪数形态),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个数。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是犯的一个罪,还是数个罪。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一罪与单纯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但犯罪行为之间纷繁复...[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二
(一)客体之一:人
作为行为客体的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因此,对于作为行为客体的人,不应加以限制。应当指出,行为客体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是一般之人,即对人的身分没有限制,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即是如此。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是特定之人,...[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十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九
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八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应该从以下...[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七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 查看全文 ]
政法干警刑法学考试大纲六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