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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七)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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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法理学教材八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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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四

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更多考取公务员的机会,我国又增加了一箱政法干警考试,那么政法干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有那些不同,我们在备考复习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备考策略呢?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复习要点及考试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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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2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五

各地政法干警的报名工作已经相继开始了,预计各省的考试都会集中在9月中旬,众位考生也要挑灯加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www.liuxue86.com/gongwuyuan)为了给大家节约复习时间,特意把政法干警考试的知识点逐条整理,这样便于大家复习。内容持续更新中····· 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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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二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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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一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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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二十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袋子,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在犯罪主体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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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九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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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八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意味着他具有必要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因为精神病而受到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我国刑法...[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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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七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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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六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 查看全文 ]
201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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