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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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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1.阅卷权。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 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 查阅、摘抄、复制。(2)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等。(3)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 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料提供便利和充分的时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 用。

  赋予辩护人阅卷权,是为了保障辩护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更好的准备辩护。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不享有阅卷 权,但也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准备辩护.o根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事 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于辩护律师携带上述材料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 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根据《规则》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 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此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 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3日 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为保障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辩护人的会见权,《规则》第46条还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看守所或 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

  律师担任辩护人和其他人员担任辩护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享有的会见通信权并不完全一致。根据《规则》第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 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2)案件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3)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 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3.调查取证权。

  一是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 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解释》第5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三是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2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 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 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1条、第52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 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 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5日 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 院。

  四是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 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 取。

  4.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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