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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财经法规》真题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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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长沙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真题及有关考试做调整的通知,希望考生参考,祝您考试成功!

  四、案例分析题答案

  (一)

  1.[答案]ABC

  【精析】出纳小杨违背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廉洁自律的要求。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会计孙某行为的不妥之处表现在:①没有妥善保管由自己负责保管的印鉴;②不应隐瞒出纳小杨挪用公款的事实。

  2.[答案]A

  【精析】出纳小杨违背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廉洁自律的要求。

  3.[答案]B

  【精析】会计主管王某的建议违背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提高技能的要求。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不断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和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4.[答案]ABCD

  【精析】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既要依靠广大会计人员自我素质的提高,又要依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所以如果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可能会受到所在单位的内部处罚、社会舆论的谴责、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会计职业组织的惩戒。

  5.[答案]ABCD

  【精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共同的职责。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

  1.[答案]BC

  【精析】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属于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2.[答案]ABD

  【精析】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3.[答案]ABC

  【精析】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产品,并签发支票,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均属于确效行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几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B公司另行记载支票的付款日期的行为无效。

  4.[答案]B

  【精析】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B选项符合规定。

  5.[答案] ACD

  【精析】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只有C选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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