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老污染治理、新污染控制还缺乏更有效的管理手段。对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跟踪处理不到位,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缺乏强制性措施;对城市的商服业、乡镇企业和和“五小企业”等产生的新污染,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在企业布局、项目立项以及在改变粗放型生产方式上,超前规划、引导和服务没有到位;在“环评”、“三同时"两项制度的执行上,还没有完全把住关.对一些企业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三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污染问题,有些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例如城市噪声扰民、机动车尾气排放和“白色污染"等治理措施力度不够。在这些方面,信访量越来越大。这表明环保部门在协调、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方面,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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