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租客不得拒绝业主派遣之人员,在适当时间入屋检视该楼宇近况或进行任何修理工程,当合约届满或终止前两个月,业主在不干扰原则下,租客须准许持有业主书面证明书之人士,在合理之时间内进入该楼视察。
(十三) 租客搬进该楼宇时,该楼宇内之电器设备包括。
小编精心推荐
租赁合同:商铺 | 厂房 | 门面 | 店面 | 汽车 | 土地 | 个人房屋 | 车位 | 写字楼 | 房屋 | 融资
小编精心推荐
租赁合同:商铺 | 厂房 | 门面 | 店面 | 汽车 | 土地 | 个人房屋 | 车位 | 写字楼 | 房屋 | 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