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