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 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 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