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
3.2所有仲裁程序应以中文进行;
3.3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否则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任何仲裁裁决可由对败诉方或其财产有管辖权之法院予以执行;
3.4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则
1.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2.修改:
本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进行修改。
3.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