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阅办、承办秘密文件要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要将办理完毕的秘密文电及时归还,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外出时要将秘密文件入柜加锁,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秘密文件不得私自翻印、复印,需复印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应按《保密法》的规定事先经过批准;对外提供卫生工作中的有关内部资料、文件和数据,要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科室文件、资料向外提供和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和保密部门。
第十八条保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密重点科室的管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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