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释
第九条确定密级工作,由起草秘密文件的科室据有关规定提出,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按规定标明密级期限后,按密级文件上传下达。
第十条密级的调整、解释,由办公室提出,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对涉及劳动、人事、组织等有关单位秘密时,可参照有关单位密级范围,确定密级。对不明确和有争议的秘密事项,应报请有关上级部门确定。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文书档案、收发、打印、通信等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忠于职守,保证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三条对秘密文件要严格把好收发、登记、阅办、清点、存档等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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