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学生出售违反学校禁止向学生出售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