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交付期限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最迟不能廷时至 年 月 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超时交房,甲方则从 月 日起,每延长一天应向乙方交纳 元的延时费(按所交预付款年息12%计算)。甲方交房后,同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过户时间,但在延长 天后,每延长一天应向乙方交纳 元的延时费。由于乙方原因延时,将不在计息范围。
三、甲方双方与住宅楼建房集资户关系以及基础设施的约定
1、甲方应积极配合建房集资户,尽快完成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协议签订后,凡属涉及该套住房与建房集资户除公共设施维修外的经济和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如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将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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