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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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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

  前几天打开朋友圈,一条条要求拐卖儿童罪增加死刑的红色字体醒目而刺眼。大部分人其实还是呼吁理性看待,普通人可能更多地想到“亡命之徒”心理对孩子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法律有了解的大多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法理论去分析。提出上述原则的鼻祖是二百多年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同时,在他震惊当时全世界并对今天各个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还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基于主页君对今天中国执法和各方面的方面的现实了解的浅薄,这里并不探讨我国是否应全面废除死刑,只是一个简单的关于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益的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这样描述死刑的场景和由此人们的心理状态: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用泰然自若的仪式将犯人缓缓带向死亡;不幸者在最后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场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感叹到:“咳,这些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的把我们当做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所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看做是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正心安理得地实施它。通过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通过一些描述,我们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作一瞬间的事。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们来说,死亡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我不禁想起了我国历史名著中描写各路英雄好汉砍头时在刑场上的大气凛然。这里不对英雄行为的正义与否,当时法律是良法恶法进行道德和价值评判。而是从该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下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死刑并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分析,死刑并不能带给人足够的恐惧而阻止人们犯罪。并且,从古今中外历史可看出,人们对酷刑的态度从来都不是委曲求全,总有一天会引发冲突和革命。那为什么在和平的现代社会还要增加死刑呢?

  贝卡里亚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论述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他认为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种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他认为跟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较,漫长的监禁和劳苦更具有力量。

  其二,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规诫罪犯以外的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可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为一种表演,激起的只是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法律所期待的健康的畏惧感。

  其三,他认为法律不应该纵容人类流血,应当制止此种残暴事例。“酷刑场面带给人们的通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由此造成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灵,使其更加残暴,缺乏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贝卡里亚的学说受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较大。比如关于法律应制止残暴孟德斯鸠从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中论述过,当法律过于严苛导致人民怨怼的时候,宗教应出面调解,并将宽和的思想植入人心,穆罕默德就曾制定过教义,即当一个人杀人判死刑时,被害者可以选择赔偿或报复刑,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和报复刑,不然,死后便会受到无穷的审判和折磨。他还举马来作为反例,他们的人们逮谁杀谁,一片混乱和残暴。所以,为社会整体公共利益考虑,死刑实在无益。

  而《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出现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中的观点,即人类是把自身一部分的自由贡献给整个意志联合体(即国家)以换取其保护剩下来的更多的自由。贡献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赋予了联合体相应的刑罚权。但是从牺牲小的自由换取更大自由的性质来看,我们每个人并没有把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生命权交给国家。因此,联合体不应剥夺我们的生命。尽管卢梭也认为在必要时候,是可以剥夺某个人生命的,但他认为那个时候这个人已经不属于意志联合体的一份子,不能称之为公民了。这种必要时候,贝卡里亚称之为会对政府体制引发危险动乱和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但在和平安宁的法律王国是完全没必要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

  在 17-18 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 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 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 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书,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 中, 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 26 岁的意大利青年, 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 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 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 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 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 “神 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 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 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 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 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 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 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 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 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 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 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 论,贝卡里亚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 只属于立法者, 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 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 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 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 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 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 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 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 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 犯。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 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9)法律 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

  (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 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 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 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总之,看完这本书我感触颇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四)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受到他的效果。”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 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 欲望而行动。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如果刑罚会给行 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 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就 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

  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①制定 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预先公布刑法,借以 抑制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 们的畏惧。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 么样的刑罚。 对于死刑,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借鉴都需一次犯罪,可是,有 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借鉴。那么,死 刑为了变得有用,即不停保持威慑力,就必然要改变它本应达到的目 的,即使犯死刑罪的人从无.“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 同时是无用的。”这也应构成贝卡里亚赞成死刑废除的一原因。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 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 志消沉, 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 却仍然是必要的的呢?” 如果不确立他们中的某一主导地位,他们就会干扰公共利益,社会似 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和聚合力。但是实行强迫命令的人应凭借一种 公认权威,这样才符合人类真正利益。而为了勉强维持他们空虚的永 恒地位而诉诸权威和强力,这就是对公意的强奸。

  对于通奸,同性恋,溺婴等难以证明的犯罪,作者虽然么有认为 应减小对他们的正当威慑,却也提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 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 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看来贝卡里亚对这类犯罪的刑罚 还是有微词的。如通奸是异性间强烈的吸引,按这种取向却与不应与 他结合的人重叠了; 同性恋是从在青春汇集处所进行的教育中获得力 量;溺婴则是屈从于自己的软弱或禁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所犯下的罪。 “对于从本质上来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说,刑罚变成了 一种刺激。”

  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概括起来有 3 个基本点:

  (1) 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 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 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 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 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 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 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 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这些均可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看到影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五)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带给了我深深地震撼。看惯了艰深晦涩、旁征博引,听腻了风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现在眼前的这些抒情诗般的文字使我体会到新鲜的原始感,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种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性的残酷压制、宗教神学统治的愚昧以及传统刑事法的恐怖、荒唐与不公正的谴责。蓦的发觉,现在大多数的学术著作、论文……姑且不谈是言必称外国还是言必称国情,他们都不能免俗于过多的引述而少有创新,往往是xx说、xx说、xxx又说……,综上所述……。贝卡利亚的这本书更像是黑夜里划破夜空的清冷歌声,他在努力表达一种在当时大多数人心中还很模糊的东西,他在试图唤醒人们内心本该具有的丰富情感。因此,尽管这本书摆在案头,和那些现今的大部头相比显得瘦小枯干,但我还是充满敬意的把它读了一遍又一遍。

  贝卡利亚不仅是一位充满激情的控诉者,还是一名头脑清醒的医师。他认为,一个丧失了热情的社会,“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这确实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问题。怎样才能唤醒民众?怎样才能使昏睡在铁屋里的人们醒来?贝氏认为,这是社会改革进步的关键。幸福与痛苦,自尊与屈辱,人们是否仍熟悉这种种强烈的感情,从而超越过平庸生活的拖累?人们是否曾因为自己内心充满仁爱,而平等、公正、满怀善意地对待过同类?……面对这些人类最基本最永恒的问题,贝卡利亚通过一种法学的命题将其提出。也许有人会奇怪,但生存的现实却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深刻与锐利。

  对个人而言,精神空间的狭窄,情感给予与获得的稀缺,都会导致生活变得日益虚无、低贱。那么,如果整个社会的精神与情感受到压制,它的后果将更为可怕,人与人之间将会充满一种非理性的冷漠、敌视,甚至是仇恨,人们将不能在同一片蓝天下自由的呼吸。康德曾说过: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它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客体,这是人类的最高准则。然而,在前述的社会中生活,个体的人会被折磨得精疲力尽,从而彻底忽略并忘却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个卑鄙下贱的社会群体。

  记得一位老师曾在课上讲过:不能够保证实现的权力就不要给人们,否则只能徒增痛苦。亚当斯密也说: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少什么,而在于对那些东西感到需要。但贝卡利亚就是要言人之不敢言,难道我们要任由社会走上歧途吗?难道我们要漠视人性的扭曲吗?即便是在那样畸形的社会中,即便清醒者微乎其微,即便残酷的看客仿佛污浊巨大的漩涡,即便理性良知的声音有如游丝,贝卡利亚还是把它们讲了出来:他从刑罚权入手,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倡导罪刑相适应的现代量刑原则,展现出令人(至少是令我)感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想,也许,这种正义感,这种激情,正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数,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析的大厦所做的临时修补。”

  我们被教导做人要温良恭让、忠厚老实。诚然,这些都是良好的品德,值得提倡。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忘记倡导人们去共同追求社会的平等、公正等一切社会进步的因素,那么,无庸讳言,这种教导就有虚伪的嫌疑了,它似乎是缺乏一种人性的支撑,它将无助于形成一个有序而宽容的社会形态。长此以往,将很有可能蜕化为充满奴性色彩的“驯化”教育。我们每个人都交出一部分权利,汇总,然后反过来规范约束自己,以谋求自由与安全间的平衡。但人们是否在不断的反思——我们交出的权利形成了什么?是不是在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往往,人们的脖子上系着项圈链而浑然不知,只因握着绳索另一端的仿佛是他们自己。在奴性的主宰下,平等、公正将荡然无存,与之相反,社会群体的忍耐力却会不断加强。随着时间的流逝,个人的欲望和需求遭到了扭曲和遗忘,个体的人将沦落没有价值,得不到尊重的蠕虫。

  我们都知道,刑罚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惩罚,还有教育和预防。法律强调它的威慑作用,要求人们对它怀有敬畏之心。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刑事法学的发展,刑法更加重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保障人权。我们不要追求强权,信奉弱肉强食,藐视别人的存在并习惯于这种被藐视的社会,不要由一群“呆痴和欲望”的群体所构成的社会。正如“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这样的信条一样,法律还需要赋予公民“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这样的法律还可以教育人们增长“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这是多么激动人心啊,这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理想国”!

  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六)

  《论犯罪与刑罚》实在是一本难得的好书,作者没有长篇大论,每篇仅用几百到几千字就能深刻的论述一个刑法法理,更难能可贵的是,本书的语言文采飞扬,饱含作者的深情。有人评价说,贝卡利亚写完本书后,刑法就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问题了。 本书成书于18世纪,贝卡利亚就已经提出罪刑法定等刑法的三大原则,还提出刑罚必须谦抑,残暴的刑罚对社会的发展百害而无一益,甚至在当时就提出应该废除死刑,并论证了残暴的刑罚和缓和的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是一样的。18世纪的中国正是清朝初年,还处于封建的农耕时代,没有人思考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我想直到现在,中国仍缺少一次思想的启蒙,尤其是法律法治的思想启蒙,最近发生的胡斌飙车案,酒驾撞人案,我们大多数人仍赞成动辄用重刑惩罚那些民愤较大的犯罪,这实际反映出我们思想中仍未去除的人性野蛮的成分,广大民众缺乏法律意识。 我认为不但我们这些学法律的学生必须精读本书,所有的大学生都应该读,一个法治社会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明白书中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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