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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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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十九,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2.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3.环境违法行为与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削斥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实施了致害行为;②发生了损害结果;③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①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②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③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2.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赔偿损失是事后补救,排除危害则是针对环境侵害的特点所采用的典型的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因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而受到侵犯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

  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2.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责任的形式没有区别,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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