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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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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四川省建设厅2006年4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6]5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3日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二级建造师(含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和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审查工作及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负责初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申报表及材料附件报省注册中心。工商注册登记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向省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scjst.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函并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注册中心。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省运输交通厅、水利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意见移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

  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和原注册证书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报省注册中心。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注明未担任在岗施工项目负责人)。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

  企业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初审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原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企业将《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初审汇总表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厅申请更换,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企业将《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初审意见表》、《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初审汇总表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五条 申请人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要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可以合并办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列

  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七条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对违反规定人员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实注册材料原件,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并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存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和污损换证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四、审查、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注册中心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应当在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审核意见后,3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向社会公示3日,受理申诉意见并复审,对公示无异议和复审通过的,准予注册,5日内将审批结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注册中心收到初审意见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审核意见后,3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向社会公示3日,受理申诉意见并复审,对公示无异议和复审通过的,准予注册,5日内将审批结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和污损换证的,省注册中心收到初审意见后,5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的人员,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复制伪造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无故不出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相关证明材料的,注册建造师可向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申请变更或注销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造师变更或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由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上述材料核实后,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书面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采用蓝色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四川省为“川”;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四川省为51;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8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8”;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9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9”;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的注册流水号。

  (三)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四)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五)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六)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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