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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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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的朋友们如果想注册二级建造师,那么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注册规定,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甘肃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甘建人[2007]47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试 行)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省直各厅局所属企业、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甘肃建设信息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土木部分内容按照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机电部分内容按照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制度。一是对批准注册的人员,在核发注册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二是每年年底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2份、材料附件一式1份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意见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注册登记。材料报送按《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延续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一)执业企业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及时通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具有注销注册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如遇到应注销注册而未办理注销手续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省级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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