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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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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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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特别提示】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应作不同处理。(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2)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 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例3】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①因马为遗失物,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②由于丙不是马的质权人,丙没有拍卖、变卖该马的权利。③但是由于丙是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马的质权人),出国留学网,丙享受善意保护,丙出卖该马并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假想的质权),即使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甲也不得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只能要求丙返还现存的不当得利)。

  【例4】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长期使用该马拉货,马因劳累过度死亡。①和【例3】一样,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②即使是真正的质权人,对质物也不享有使用的权利。③丙使用该马拉货并将马累死,就超越了丙假想的占有权之范围,就此不能享受善意保护,甲有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甲对丙也享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权利)。

  【概念辨析】 【善意占有】VS【善意取得】①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丙还以为手机是乙买了后送给自己的呢,丙就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丙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②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该交易属于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手机作为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所有的手机,构成无权处分,但丙以为乙出卖的是自己的手机,不知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丙善意取得该手机所有权,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消灭。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构成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为什么?)。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见【例5】);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见【例6】);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见【例7】)。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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