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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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三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三”,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案例一】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1-4题。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二】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以下5-8题。

  5.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

  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

  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

  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6.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

2017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模拟题二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模拟题二”,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1.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轿车开车赴宴,乙明知道甲好酒贪杯,驾驶技术不过关,但碍于情面借车给甲。甲在吃饭时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丙,被丙频频劝酒,甲喝得烂醉仍然开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醉得不省人事,与驾车的丁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和丁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甲因为丧失意识,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C.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丙不该劝酒,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之间为过错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据此可以判定乙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C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甲应当承担责任。丙劝酒不能预见到未来的后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除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院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迟延提交的证据,也可认定为新证据

  C.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D.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得一审法院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另据《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选。

  《民事证据规定通知》第10条就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确定了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据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

 

  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一、单选题

  1.春意公司因买卖合同与秋水公司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后,秋水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其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A 对于上诉不予受理

  B 不开庭审理此案

  C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 告知秋水公司撤回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 二审的处理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15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C项应当用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AD项没有法律依据。

  2.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无法向用户交货,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B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C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D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答案】:D

  【解析】:

  [考点] 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依《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一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九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3.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 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 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 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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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冲刺模拟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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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有限责任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B.《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C.股东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D.上市公司的监事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公司董事会却未将其所得收益收公司,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对该收益行使公司归****的,即使董事会对此项要求拒绝执行满30日,股东也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C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无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时间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A项不正确。B项也不正确,这是《公司法》第22条第3款对股东提起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规定,《公司法》并未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这种规定。C项是正确的,当选。因为代表诉讼是股东代替公司起诉,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诉讼所得的收益自然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D项错误,因为按照前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此情形下,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在家里打扫卫生,将一件旧大衣当垃圾扔掉,未发现妻子藏在口袋里的5000元钱。大衣被乙捡回。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5000元,乙拒不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消灭

  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

  C.该5000元钱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乙应将5000元钱返还给甲

  参考答案:D 抛弃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主动放弃其对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甲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5000元钱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5000元钱不成立抛弃,乙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故A、B项错误。该5000元钱为隐藏物而非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第114条、第109条,乙应将该5000元钱返还给甲。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本题答案只有D。

  4.大成公司与红日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大成公司代办托运。大成公司遂与四海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红日公司为收货人。在运输途中,因驾驶员李某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红日公司按约定交货。下列哪...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权力机构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法律 教育 网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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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教育 网

  3.移送管辖。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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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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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

  2.股东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负的有限责任是同样的。

  3.开放性与社会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为了便于投资者的决策及有利于对公司的法律监管,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也被称为开放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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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别除权行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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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的情况下,标的物不转移占有。所以,在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不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此时,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取得对抵押物的合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权利,经管理人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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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回复】《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对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以下问题: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的,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于单务、无偿的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适用。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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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协议离婚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协议离婚”,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3)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4)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法律 教育 网

  2、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3)法院应当受理:

  A.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B.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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