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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重点解读:证券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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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二 证券交易的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1.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主要有三大类,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债。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本类型)。

  (1)封闭式基金

  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

  (2)开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两种情况)。

  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封闭式基金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ETF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

  (1)权证交易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反映的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从内容上看,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

  (2)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期权费),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

  金融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让渡。买方支付期权费取得权利之后,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收到了期权费之后,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及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

  概念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相同点

  都是现在约定成交,将来交割

  不同点

  非标准化;场外进行: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

  标准化;多数在场内进行;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4.信月》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三)证券投资者

概念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分类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买卖证券的途径

  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

  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 
★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商才能买卖证券

限制条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如下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

  B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掌握)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意: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定义(熟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设立和解散

  由国务院决定

  性质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职能(掌握)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掌握)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

  定义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呈现分散性,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分类

  银行问债券市场,呈现集中性

  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有: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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