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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练习试题

【 liuxue86.com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

  【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也不设监事会,所以B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所以C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4年,所以D不正确。

  【解析】本题考核对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解析】本题考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返还的部分。本题该公司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1400万元 (6000×40%-1000=140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选项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并不能判定条款无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解析】本题考核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息和租金等。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同乙对合伙企业的赔偿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不可混淆。

  【解析】本题考核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选项A不当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选项C不当选。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选项D不当选。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的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选项A不选。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选项C不选。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选项D不选。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00万元)的半数以上。考生注意,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解析】本题考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服务收支属于经常项目;选项A错误。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选项8错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选项D错误。

  【解析】本题考核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多项选择题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2.ACD

  【解析】本题考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规定,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选项B的表述并不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障碍。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因此选项A、B符合规定。另外,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一是:最近 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因此选项C不符合规定;(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因此选项D不符合规定。

  4.AC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5.ABD

  【解析】本题考核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形。根据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6.ABC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ABC

  【解析】本题考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8.ABCD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题目的四个选项表述都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4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1.ABD

  【解析】本题考核职务发明创造的种类。题目中四项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四个种类,根据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12.ABCD

  【解析】本题考核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C 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答案】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2)A 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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