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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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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5),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 下落不明满2年的起算时间: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 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3) 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3.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4.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5. 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

  1) 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6.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 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2)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3) 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7.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8. 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是私人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1) 工商经营权

  2) 起字号权

  3) 雇工权

  4) 商标权

  10.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1)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申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 无论个人还是家庭承担债务,都是一种无限责任。

  11.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2.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

  2) 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3) 农村承包惊魂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13.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1)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经营主体。但承包无论以个人还是以家庭承包的,都是属于自然人的特殊民事主体。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对承包的客体不得破坏性开发和使用,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14.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万物安相同。

  1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6. 法人的特征:

  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 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4) 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18.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 企业法人。

  2) 非企业法人

  19.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

  20. 企业法人的特征:

  1)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 企业法人具有归自己所有或经营的独立财产

  3) 企业法人是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

  21. 企业法人的分类:

  1) 根据所有制性质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

  2) 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可分为中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3) 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

  22. 非企业法人:除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

  23. 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1) 机关法人

  2) 事业单位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

  24. 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

  25. 法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结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 法人组织结构的变更

  2) 法人宗旨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27.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1) 法人的合并

  2) 法人的分立

  28.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9.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离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0. 法人的终止: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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