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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2016年4月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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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

代办考试机构                主办考试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5楼510室

邮政编码:100032

网址﹕www.hksi.org

网址: www.sac.net.cn

一般查询﹕(852) 3120 6100

咨询电话:010-66290965

传真﹕(852) 2899 2611

电子信箱:kaoshi@sac.net.cn

电子邮箱﹕exam@hksi.org

 

 2016年1月

  目录

  页次

  1. 引言 2

  2.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2

  3. 香港及国际认可 3

  4.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4

  4.1. 考试日期及时间 4

  4.2. 考试地点 4

  4.3. 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 4

  4.4. 考试纲要 4

  4.5. 考试费用 4

  5. 报考手续 4

  5.1. 报考资格 4

  5.2. 考试报名及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 5

  5.2.1. 更改已报考的考试 5

  5.3. 准考证 5

  6. 更改个人资料 5

  7. 考试 5

  7.1. 考试规则 5

  7.2. 出席考试 6

  7.3. 缺席考试 6

  8. 考试成绩 6

  8.1. 成绩及表现分析报告 6

  8.2. 考试成绩上诉 6

  8.3. 考试成绩通知书遗失或损毁 7

  9. 备试途径 7

  9.1. 自修 7

  9.2. 考试温习手册 7

  9.3. 考试温习手册更新资料 7

  9.4. 历届试卷 7

  10. 关于个人资料之处理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 7

  11. 修改 8

  12. 查询 8

  附录一 香港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附录二 內地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

  (2016年4月于内地举行)考试规则

  附录三 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稳)条例》须知

本手册的内容只针对在内地举行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卷一、二、六及十六)的考试信息。如欲获取香港资格考试其他试卷的考试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资格考试考试手册。

  1. 引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内地经济逐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随着CEPA的生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落实简化两地专业人员在异地申请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内地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可获香港证监会视作符合香港的行业资格 – 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2. 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跟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如下:

类别

受规管活动

1

证券交易

2

期货合约交易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

提供资产管理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2015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实施改革,有关改革前及改革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衔接的详情可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 (http://www.sac.net.cn/cyry/kspt/kstz/201507/t20150715_124449.html)。

  #此資格已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理,詳情請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页。

  内地专业人员可參考以下表列,了解有关香港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

职位

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

负责人员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及卷

负责人员

资产管理

及卷

代表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代表

期货合约交易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代表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代表

资产管理

  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的有关考核为香港资格考试卷十六。

  内地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根据香港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亦需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

  3. 香港及国际认可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推出「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香港资格考试”)共有十四张试卷,以配合香港证监会的发牌制度。香港资格考试可作下列用途:

  i. 领取牌照

  如要取得香港证监会的牌照,考生须就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完成指定组合的试卷。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ii. 获取学会的资格证书

  所有资格考试的考生须于三年内考获指定组合的试卷,以获取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三年期限由考生首张考获合格的试卷之考试日期起计算。详情请参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可于学会网页下载) 内的第2.3项。

  iii. 香港及国际认可

  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监处)已认可资格考试。此外,资格考试亦获多个国际专业团体认可。详情请参阅附录一。

  4.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为了配合CEPA的实施及境内人士到香港申请香港证监会不同牌照的需求日益增加,学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双方合作在国内举行香港资格考试供内地专业人员参加。2016年4月考试的有关详情如下:

  4.1. 考试日期及时间

考试试卷

考试时间日期

考试时间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201649(星期六)

14:00 - 15:30

卷二

证券规例 

201649(星期六)

16:00 - 17:00

卷六

资产管理规例 

201649(星期六)

16:00 - 17:00

卷十六

保荐人(代表

201649(星期六)

16:00 - 17:00

  4.2. 考试地点

  北京、上海、深圳、西安、武汉,具体地点将打印于考生的准考证(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上。

  4.3. 考试形式及合格要求

考试试卷

考试形式

问题数目

时间(分钟)

合格分数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计算机考试

60

90

70%

卷二

证券规例

计算机考试

40

60

70%

卷六

资产管理规例 

计算机考试

40

60

70%

卷十六

保荐人(代表

计算机考试

40

60

70%

  4.4. 考试纲要

  考试纲要可于学会网页下载。

  4.5. 考试费用

  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费用已包括考试《温习手册》。

  5. 报考手续

  5.1. 报考资格

  报考人士必须为内地专业人员(即拥有有效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是指报考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中国公民必须拥有由:

  1.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之有效证券执业资格; 或

  2.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出之有效期货执业资格; 或

  3. 中国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发出之有效执业资格; 或

  Ÿ 只持有内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资格的中国公民并不符合报考资格。

  Ÿ 报考人士需对其所提交的报考资料及是否符合报考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5.2. 考试报名及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

  · 报考日期及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 符合报考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时间缴纳报名费用。

  · 报考人士可透过在线或邮局汇款方式支付考试费用。

  · 报考人士所填报的资料如被发现为不正确或不完整,在其缴妥考试费用后仍有可能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学会拒绝该报考申请。

  · 未填妥或未缴妥考试费用的內地香港资格考试报考申请将不获处理 。

  · 中国证券业协会保留随时更改截止报名日期及时间的权利。如有任何更改,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于协会网页公布。

  5.2.1. 更改已报考的考试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疾病、工作或旅游的相关安排或任何其他原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学会概不接纳考生更改已报考的考试、试卷、考试模式及/或考试试期的要求。

  5.3. 准考证

  · 考生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查阅及打印其已报考试卷的准考证。

  · 准考证之开放日期: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 准考证必须印在两面绝对空白之白色A4纸上。若电子准考证多于一页,考生必须以一页一张的形式,在符合上述规格的A4纸上打印,并于考试时出示所有页数。

  6. 更改个人资料

  详情请浏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页。

  7. 考试

  7.1. 考试规则

  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在参加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前详细阅读本手册附录二所刊载的考试规则。考生如未能遵守任何考试规则,均有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学会并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报告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此外,学会不会向涉嫌违反任何考试规则的考生发放考试成绩,直至学会完成整个处理涉嫌不当行为个案的程序,且相关考生未有被取消考试资格。

  7.2. 出席考试

  学会建议考生于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考场。监考员将于考生抵达考场时检查考生的有效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打印件。除非获监考员批准,考生必须按指定的座位就座。

  7.3. 缺席考试

  考生如在考试当日未能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缺考的考生一概不会获安排于其他试期应考,其已缴付之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8. 考试成绩

  8.1. 成绩及表现分析报告

  · 考试成绩将被评级为:

  Pass(即通过考试)或

  Fail(即未能通过考试)或

  Absent(即缺考)。

  · 考生可于考试后约十四个完整工作天透过学会网页查阅其考试评级、实际分数及个人表现分析报告,而有关资料只会于指定期限内显示。有关考试分数及表现分析报告的显示日期,请参阅学会网页。

  · 表现分析报告以百分比幅度显示该考生在各部份题目及整体的表现。

  · 学会通常会于考试后二十个完整工作天内寄发考试成绩通知书予考生,考生的考试评级及实际分数会列明于该通知书上。如考生在考试后两个月内仍未收到,应立即与学会考试服务组联络。

  · 只通过內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二、六及十六)之考生,并不会获学会颁发资格证书。考生请小心保存该成绩通知书以作考试成绩的证明。

  · 考生如欲获取表现分析报告的正本,可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学会于收到考生申请后七个完整工作天内,会向该考生提供该报告,而考生须就每张试卷每个考试模式每个考试试期的每份分析报告缴付港币200元的手续费。表现分析报告仅会以邮递方式寄发予相关考生。相关的分析报告只于各考试的考试日期起计算三年内提供。所有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 学会可随时调整上述手续费。若有任何调整,学会将于学会接待处及/或网页公布。

  · 基于保密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学会均不会透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考生其考试评级、实际分数及个人表现分析报告内容。

  8.2. 考试成绩上诉

  学会在任何情况下概不接纳或考虑考生对考试成绩的上诉。

  8.3. 考试成绩通知书遗失或损毁

  · 学会只会颁发考试成绩通知书一次。遗失或损毁考试成绩通知书的考生可于相关考试的考试日期起计算六年内向学会书面申请成绩证明书。学会会向申请人收取港币200元(每份)的行政费。

  · 学会可随时调整上述行政费。若有任何调整,学会将于学会接待处及/或网页公布。

  · 所有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9. 备试途径

  9.1. 自修

  考生须以自修形式备试。

  9.2. 考试温习手册

  · 成功报考的考生可获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相关《温习手册》一本。

  · 下列估计准备考试的自修时数只用作参考,所需要的自修时数会因应个别考生的工作经验及教育程度而有所增减。

  - 规例试卷:每张试卷约需五十五至八十五小时的自修时数。

  - 应用试卷:每张试卷约需四十至七十小时的自修时数。

  - 保荐人试卷:每张试卷约需五十至八十小时的自修时数。

  9.3. 考试温习手册更新资料

  为反映行业及规则的转变,温习手册会定期或在适当时作出更新。考生在考试前应先查看学会网页以取得最新的资料。

  9.4. 历届试卷

  考生可从学会网页下载香港资格考试部份试卷之《历届试题及答案﹙2006年12月﹚》。

  10. 关于个人资料之处理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

  內地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资料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收集及处理。考生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在提供个人资料予中国证券业协会时所负的责任及权利。

  考生须留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会于考试结束后十四个工作天内,销毁作答记录(可能载有考生资料),并于考试后一个月内,销毁所有考生资料。

  考生应细阅「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见附录三),以了解他们在提供个人资料予学会时所负的责任及权利,以及学会如何使用或处理考生资料的方式。

  考生须在报名前详阅「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考生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确认递交报名申请时,則表示已阅读并同意接纳及清楚明白相关条款。

  11. 修改

  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学会将应情况所需,保留修改任何费用、考试手册内容、考试规则、考试时间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及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的权利。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学会无须就修改任何费用、考试手册内容、考试规则、考试时间表、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个人资料收集说明及关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须知而对考生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 查询

  咨询电话 :010-66290965

  电子邮箱 :kaoshi@sac.net.cn

  网址 :www.sac.net.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邮政编码:100032)

  附录一

  香港监管机构及国际专业团体的认可

  香港认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卷一至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至卷十二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胜任能力的指引》中有关所有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除外)之代表及/或负责人员之发牌申请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有关香港监管架构的考试,详情请参阅下列资料。

  代表

受规管活动

认可行业资格

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1

证券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2

期货合约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一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9

提供资产管理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负责人员

受规管活动

认可行业资格

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

1

证券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2

期货合约交易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三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九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三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一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五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八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二

9

提供资产管理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二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六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香港资格考试卷七 + 卷十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 + 卷四

  * 不适用于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已持牌代表。

  注意:

   上述资料乃摘录自香港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考生须参阅香港证监会公布之最新资料,请浏览香港证监会网址(www.sfc.hk)。

  ‚ 学会并不提供任何与第3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有关的考试,因此上表并不包括该类受规管活动。

  ƒ 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并没有额外胜任能力之要求。

  卷十五及十六

  资格考试卷十五及十六已获香港证监会属下的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批准,成为保荐人的资格准则下的考试如下:

  Ÿ 资格考试卷十五 (保荐人(主要人员)) — 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主要人员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道德操守、保荐人工作及规管在香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的特设考试;及

  Ÿ 资格考试卷十六 (保荐人(代表)) — 因应香港证监会关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的资格准则而设的有关考核。

  保险业监理处(香港保监处)

  学会会颁发“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从业员资格证书”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员资格证书”予完成指定组合试卷的资格考试考生,而两类证书均获香港保监处认可。凡持有上述任何一类证书之人士可获豁免考取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下的投资相连长期保险试卷。

  报考人士在报考前,应先向相关监管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牌照/注册的要求。

  国际认可

  国际财富管理协会(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Wealth Management (AIWM))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已获国际财富管理协会(AIWM)承认,可取代注册国际财富经理(Certified International Wealth Manager(CIWM®))期终考试之卷四(即本地法律、规例及道德标准)。

  LOMA (国际金融保险管理协会)

  LOMA已认可香港资格考试的卷一、二、三、六、七、八、九及十二为该会Fellow, Financial Services Institute(FFSI)Program下的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Credits(PACs)。

  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CISI)

  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已获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CISI)承认,可取代该会Investment Operations Certificate (IOC)之规例单元。考生若完成三个IOC单元可获颁授Investment Operations Certificate。完成香港资格考试(卷一)的学会个人会员或市场从业员只须通过两个IOC单元便可取得相关证书。

  附录二

  内地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

  (2016年4月于内地举行)

  考试规则

  考生于应考资格考试前应小心阅读以下“一般规则”、“身份证明文件”及“不当行为”中的所有规则。考生如未能遵守及/或违反任何考试规则,除非另行指明,否则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并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报告任何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

  时刻遵守考试规则,绝对是考生的个人责任。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的考生,以被他人(包括监考人员)误导为辩解,提出免受纪律处分的要求。

  一般规则

  1. 考生必须于指定时间前往指定考场应考资格考试。学会建议考生于资格考试开始前至少三十分钟抵达指定资格考试考场,进行现场照相,验对准考证和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迟到考生不会获额外考试时间作补偿。

  2. 考试会尽量按照已公布的考试时间开考。若出现任何因操作问题、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主考员或监考员均无权给予任何考生额外时间作答。

  4. 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准考证上所列明的正确考场应考,其考试成绩将被评为缺考。任何考生于原定开考时间十五分钟后概不会获准进入考场,而该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原定开考十五分钟内未能在考场内之指定计算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

  5. 考生在进入考场后,须严格遵守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直至离开该考场为止;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

  6. 请留意现时会以普通话作出有关资格考试之宣布。所有考生在应考任何资格考试的试卷前,须熟读考试规则。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普通话有困难,务请加以留意。若该等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遇到任何问题,应向主考员或监考员求助。主考员或监考员会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然而,学会概不会接受违反任何考试规则之考生,以语言问题为辩解,该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7. 考生于应考所有资格考试时,必须自备所需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刨等,但不包括任何纸张)作草稿之用。除了用作草稿之演算草稿纸外,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会在考场提供任何文具。所有带入考场的物品须经主考员或监考员检查。

  8. 任何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一槪不会用作评分。

  9. 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之间严禁共享、传递、交换、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进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具和电子计算器)。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0.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任何通讯仪器。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须关掉所有通讯仪器,如手提电话、蓝牙耳机和传呼机等,以及任何会发出声响的仪器,如响闹手表等。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该等仪器之电源须已截断(包括关掉响闹功能)。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1.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使用个人数码助理(即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s, PDAs)或任何设有下列功能的仪器:

  - 输入/输出及/或传递资料(如数据、文字、影像)等功能;

  - 数据、文字或影像的储存/显示功能(例如电子记事簿、电子字典、可储存数据的手表及/或任何类似仪器等);

  - 以任何有线、红外线传输或无线技术连接计算机的功能;

  - 无线数据通讯功能,如蓝牙(Bluetooth®)无线技术、红外线传输、无线局部局域网络(Wireless LAN);

  - 声音/视像播放及/或录取(例如:MP3、光驱等)功能;

  - 对讲机(即无线电收发)功能;

  - 文字/图像扫描功能;

  - 拍摄影像功能。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2. 将设有上述功能之仪器带入考场的考生,若其仪器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发出声响,主考员/监考员会要求该等考生展示其通话记录/短讯(Short Message Service, SMS)记录/多媒体讯息服务(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 MMS)记录/响闹设定,并于呈交学会的主考员报告内记录有关资料,以便学会评估事件有否涉及作弊。若该考生拒绝主考员/监考员的要求,主考员亦会将之记录在报告内;拒绝主考员/监考员的要求可能会成为取消该考生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的理据。

  13.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严禁:

  - 在考场内乱抛垃圾;

  - 饮食(包括嚼口香糖)或吸烟;

  - 使用任何电子或摄影器材拍照;

  - 向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人士提供协助/接受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人士之协助;

  - 与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的人士沟通;

  - 在资格考试开始前,开始在演算草稿纸上书写;

  - 对主考员或监考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扰,或干扰资格考试的进行。倘若该考生拒绝实时停止其滋扰或干扰行为,主考员/监考员可要求他/她离开考场,而他/她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主考员可全权决定何种行为构成滋扰或干扰,以及应否要求有关考生离开考场,以制止其滋扰或干扰行为;

  - 对主考员/监考员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胁性、粗秽或侮辱的言语或作出威胁性、粗秽、侮辱或不检的行为,或干扰主考员/监考员履行其职责,或干扰考场的设备。该考生会被要求离开考场及他/她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主考员拥有唯一酌情决定权决定考生是否对主考员/监考员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胁性、粗秽或侮辱的言语或作出威胁性、粗秽、侮辱或不检的行为,以及根据相关考生的行为决定考生是否应被要求离开考场。

  违反这项规定的考生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4. 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须保持肃静。

  15. 除非获主考员或监考员批准,否则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座位就座。

  16. 倘若考生完成计算机登录之程序,须于其获编配之座位上静待考试正式开始。若考生对主考员或监考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扰,或干扰资格考试的进行,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7. 考生只可把其中国公民身份证、文具(铅笔、橡皮擦、间尺及铅笔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之演算草稿纸,放置于台面上;该等物品须在考试期间一直置于台上,让监考员清楚看见。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带入该中心的所有其他个人物品、钱包、笔袋或笔盒、各类型行李箱、文件、任何纸张、书籍、笔记、字典、电子记事簿、电子/通讯仪器、食物、饮品及任何其他温习资料,必须放于指定范围内。在整个考试期间,考生不能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主考员或监考员有权移走考生身上或台上的任何违规物品,并检查及/或拍摄/记录该物品。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取回该物品。

  18.

  在资格考试开考前、考生进入考场前、或考试结束后,主考员或监考员即使未能发现任何违规物品,亦不表示该物品获准于资格考试中使用、或持有该物品之考生不会遭受纪律处分。

  19.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考生在考场内及/或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损失个人物品、或物品遭受毁坏,学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0. 考场可能会但不一定配备时计。考场内配予考生的计算机屏幕上会显示时间,考生须以此作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之正式时间。

  21. 在资格考试开始后首二十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考生获主考员或监考员批准可离开考场。为确保主考员或监考员能顺利处理行政工作,上述限制为必须的安排。在离开考场前,考生须将所有考试材料(包括但不只限于演算草稿纸)交回主考员或监考员。

  22. 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考生若遇到任何考场考试设备引致的技术问题,例如配予考生的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故障,应该立即通知主考员或监考员。在相关的资格考试后,考生始就上述问题或该问题对其考试表现及/或成绩所作的影响通知本学会,学会在任何情况下概不受理。(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提供计算机应考模式的环境,让考生应考资格考试;系统控制每位考生在个别试期的登入权限、向该考生展示试题及记录其输入之答案。)

  23. 主考员或监考员于考试进行期间将不会处理任何有关资格考试中使用之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之操作问题。考生若声称因不熟悉资格考试中使用之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之操作而影响考试,将不会构成重新审核考试表现的有效理据。

  24. 资格考试一旦结束,考生已选取的试题答案会自动储存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

  25. 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即表示承认在相关的资格考试中自己经由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提交的答案、或在考试结束时自动储存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的答案为最终及决定性的,且对考生有约束力。考生须放弃向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功能或其记录的准确性提出申索,及同意受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发出的结果和储存的记录约束。

  26. 考生于等待主考员或监考员收齐所有考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演算草稿纸),必须保持安静及坐于原位。考生在未获得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批准前,不得离开考场。

  27. 考生经由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提交的所有答案、或在考试结束时自动储存在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的所有答案,皆属学会财产及一直属学会所有,学会有权随时按其决定的方式处理。虽然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合理地妥善保管及保存前述的答案,然而若因配予考生的计算机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出现故障/错误及/或电源中断等,导致出现任何遗失或部分遗失的情况,使学会无法按考生递交的答案评核其表现,有关考生须放弃向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索偿的权利(如考生采取此行动)。

  28. 考生严禁对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资料、材料和试题进行拍照、记录、复制、分发、发表、更改、制作衍生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在任何媒体上使用该等资料、材料和试题。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所有资料、材料和试题均为学会的专有资料,其中的一切版权及/或任何知识产权属于学会独家所有。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即被当作承认学会对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所有该等资料、材料和试题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学会保留权利对该等考生采取适当行动以强制执行其知识产权,并要求考生负责所有相关损失、损害及/或诉讼费用。

  29. 根据本部分第四项或「身份证明文件」部分第一项(视乎何种情况),考生(a)若未能应考资格考试或未能前往正确考场应考、或根据本部分第四项不获准进入考场;或(b)若未能于原定资格考试开考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出示有效(未过期) 中国公民身份证之原件作验证及/或其身份不能被确认,该考生会被评为缺考。被评为缺考或违反本规则内任何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一概不会获安排于其他试期应考,其已付之费用概不得转让或退还。

  身份证明文件

  1. 于考试当日,考生必须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作验证身份之用:

  i. 其打印之准考证 (准考证必须印在两面皆空白之白色A4纸上。若准考证多于一页,考生必须以一页一张A4纸的形式打印,并于资格考试时出示所有页数);及

  ii. 有效(未过期)中国公民身份证之原件。身份证上的姓名及号码必须与资格考试报考系统中的相同。

  未能于资格考试原定开考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出示上述文件,及/或身份不能被确认的人士,将不会获准应考,而有关考生之成绩亦将被评为缺考。

  2. 身份证明文件上严禁印有/写上及/或附有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 考生于任何时候均严禁在打印之准考证上书写。

  4. 如主考员或监考员认为考生的身份有可疑,会拍摄该考生的容貌及复印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有可疑的考生须提供一切必须协助(如除去眼镜、帽子或口罩等),确保主考员或监考员能完全拍下其容貌。学会会保留该照片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作日后调查之用。如学会未能确定该应试考生之真正身份,则有权令有关考生之资格考试成绩作废。如该应试考生拒绝让主考员或监考员拍照或复印其身份证明文件,有关考生将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5. 冒充或委托他人代考者,学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一概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触犯刑事罪行者可被起诉。

  不当行为

  根据学会对考试规则的判断,若发生关于资格考试的不当行为,学会可能向有关考生发出警告信、取消其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及拒绝发放其考试成绩,或采取学会认为必须的纪律处分。学会会把该事件的报告存于考生的个人纪录内,作日后参考之用。学会并会把该事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不当行为指考生未能遵守及/或违反任何学会最新公布的考试规则。

  考生如被发现作出以下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考试之考试资格:

  1. 考生在资格考试网上报考系统中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

  2. 考生在资格考试前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试题相关资料;

  3. 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以任何方式与考场内或外的任何人士(除主考员或监考员以外)通讯或试图通讯;

  4. 考生在资格考试进行期间抄袭/使用带入考场的笔记、书籍或电子仪器,或抄袭其他考生书写的任何文字、记号(包括但不只限于答案);

  5. 考生瞥看或窥视另一名考生的考试材料/计算机屏幕,或作出类似行为;

  6. 考生容许其他考生抄袭其书写的任何文字、记号/答案;

  7. 考生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未有截断电子/通讯仪器(包括但不只限于手提电话或传呼机)的电源;

  8. 考生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使用任何未经学会批准的仪器(例如通讯仪器),包括考生在上厕所期间;

  9. 考生在考场内任何时间及/或资格考试进行期间在台上放置及/或身上携带任何未经学会批准的物品,包括但不只限于文件、书籍、笔记、字典、电子记事簿、电子/通讯仪器、食物、饮品及任何其他温习资料;

  10. 考生将任何考试材料,如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或试图带离考场,及/或损毁任何考试材料;

  11. 考生在任何媒体上,抄写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任何资料、材料及试题;

  12. 考生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披露资格考试及/或计算机应考模式系统中所载的任何资料、材料及试题;

  13.

  考生蓄意破坏任何不属于其本人及/或属于考场的财产,例如计算机;

  14. 考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考场;

  15. 考生在主考员宣布开始资格考试前,开始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演算草稿纸上书写,或在主考员宣布考试结束停止作答后,仍继续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演算草稿纸书写/擦掉任何文字、记号;

  16. 考生对主考员或监考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扰,或干扰资格考试的进行;

  17. 对主考员/监考员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胁性、粗秽或侮辱的言语或作出威胁性、粗秽、侮辱或不检的行为,或干扰主考员/监考员履行其职责,或干扰考场的设备。如考生被发现违反这项规定,该考生可能丧失参与其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考试资格。

  18. 代表他人应考资格考试;

  19. 考生在资格考试期间没有遵从主考员或监考员的指示;

  20. 考生没有遵守任何学会最新公布的考试规则;

  21. 若学会就考生于任何学会举办的资格考试中干犯之不当行为,曾经向其发出过警告信,而该考生漠视信中所载的指示;或

  22. 考生以任何方式作弊。

  考试规则内所提及的时间均以北京标准时间为准(http://www.time.ac.cn)。

  所有关于诠释考试规则的事宜,概以学会的最终决定为准。

  如最新考试规则与学会公布的其他文件存有差异及/或不符,概以最新考试规则为准。

  附录三

  关于香港《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须知

  (只限于学会对考生资料的处理、权利和责任)

  香港《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下称「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实施,本说明让考生了解他们在向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提供个人资料时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如何运用和处理考生个人资料。

  1. 由报考至考试完毕,如考生的个人资料有变,须通知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2.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运用考生的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

  a. 处理报考及业务推广事宜;

  b. 通知考生有关考试资料;

  c. 保存考生记录;

  d. 向考生发放考试成绩;

  e. 应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要求,核实考生任何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f. 向香港证监会报告违反考试规则的考生的资料;

  g. 转交、发放、披露或提供予香港证监会用作监察、核实及进行核对(包括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核对程序”)的目的,以及为协助香港证监会执行和履行其职能的其他相关用途;

  h. 通知考生有关任何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认为适合考生之课程、考试、产品或服务的资料;

  i. 进行研究或统计分析;

  j. 推广及提供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或其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指定人士提供的资料;

  k. 发放予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代为执行、进行或举行考试的有关人士及代表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代为执行、进行或举行考试的任何人士;及

  l. 其他有关用途。

  3.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将对考生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在工作过程中,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可能会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将考生所提供的资料,与本身的记录比较、移交或交换。「记录」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所持有/日后取得作上述或其他用途的资料。

  4. 根据该条例,考生有权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惟须符合条例所定的方法和限制。

  5. 条例亦订明,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可向查阅资料的人士,收取合理手续费。

  6. 考生如欲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可以书面方式向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提出。

  7. 如考生不希望收取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所举办的课程或考试的资料,请以书面通知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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