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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搜查与检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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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搜查与检查的区别”,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搜查与检查的区别

  一、基本概念

  1、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2、检查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称之为人身检查。

  二、比较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三、搜查的其他法律程序要求(重点。但检查对此没有相关规定)

  1、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2、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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