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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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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各自范围:

  选举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的有: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4.《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而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的权力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即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5.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7.【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标注: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独立行使,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二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宣布战争状态等职权;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职权;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权。

  8.【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9.【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标注:国家主席制度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0.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受任职届数的限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是报告工作。

  12.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在第111条(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又沿用了这一概念。“政权”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权力,且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二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政权应理解为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中的“基层”特定的政治含义。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的,因而这里的“基层”应同国家行政区划联系起来理解。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 法律#教育网

  13.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直接选举,而是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因此应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受选民的监督。

  14.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与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的机关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正职负责人应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副职、人民法院院长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不必须由自治民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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