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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解析

【 liuxue86.com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

  43 43-47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

  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哪个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

  ③行为可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末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2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②行为不能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在 2013年2月提前清偿于2013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管理人如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 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5 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6 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47 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财产中包括几个知识点,比如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取回权、抵销权等。对于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注意掌握其各自的法定列举情形;尤其是撤销权中,还有2个不同规定,是针对“1年”与“6个月”的不同期限的不同情况。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是管理人将财产收回,使债务人财产增加;而取回权,是债权人可以取回财产,使债务人财产减少。

  48 48-53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 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 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1)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 C企妲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2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

  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承兑人甲银行、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49 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向C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50 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51 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思路点拨】注意“延期通知”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同。延期通知,并不丧失追索权;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丧失对除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

  52 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10年5月20日~2012年5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

  53 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D企业的民事权利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A企业的票据权利,但D企业仍对出票人A企业享有民事权利,D企业可以要求A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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