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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 liuxue86.com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

  39 2012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2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 2012年9月1日、经A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2年5月15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8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2年6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 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日~8月31日。

  2012年9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和张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C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假设人民法院没有作出除权判决,C银行可以依票据法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假设人民法院已经作出除权判决,而C银行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参考解析:

  (1)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B银行不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即贴现,构成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张某的行为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该伪造签章的背书行为不发生效力,B银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乙公司和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张某是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其签章,因此张某并不承担票据责任,同时,原权利人乙公司并未在票据上以真实意思签章且伪造行为不构成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B银行的票据贴现背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C银行是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C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5)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C银行可以向B银行、A银行(承兑人)和甲公司(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C银行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l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Correct answers:

  (1)The time limit for C Bank to present the payment to A Bank complies with the regulation of the law.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it is ten days after the date of maturity for a bill payable at fixed date,at a fixed period after the date of issue or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 to be presented to the acceptor.

  (2)B Bank cannot obtain the rights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B Bank does not make discount according to the discount review procedure regulated by the law,which constitutes gross negligence to obtain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The action of Zhang is narrow unauthorized agency.The action of forged signature endorsement does not come into effect and B Bank cannot obtain the right on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3)Yi Company and Zhang do not assume the liabilit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Zhang is forger and does not sign on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SO Zhang does not assume the liabilit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Meanwhile,the obligee Yi Company does not sign on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with true intention,which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situation of analogy apparent agency SO it does not assume the liabilit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4)C Bank may obtain the fight of negotiable instrtLrnent.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discount and endorsement of B Bank is unauthorized disposal but C Bank is the holder with good faith who has paid the consideration and complies with the conditions of good faith acquisition,SO C Bank may obtain the fight on negotiable instrmnent.

  (5)The public notice period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S Court was in line with the rules.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the People’Court should determine public notice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s,but it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60 days.

  (6)C Bank can exercise right ofrecourse against B Bank.A Bank(Acceptor)and Jia Company (Drawer).The drawer,endorser and guarantor assume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the draft against the holder.The holder may exercise the f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any or several or all of the persons liable for the bill ofexchange in disregard ofthe order ofprecedence.

  (7)Bank C could prosecuted to the court which made judgment and request to withdraw

  judgment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it becomes aware or should become aware of the publication of the judgment.

  40 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2)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2012年4月18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合伙企业成立并发生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办理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2)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3)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4)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直接交付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天?

  (4)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均可申请依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①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交付该支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对于支票的收款人名称,由于不属于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提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转让主要承认的是“背书转让”方式,但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依然承认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即直接交付方式。

  412013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liuxue86.com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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