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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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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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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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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

  1.普通法的形成

  (1) 诺蔓征服形成普通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

  (2)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史》程汉大,《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密尔松。Britain不列颠;Anglo-land英格兰

  (3) 英国的历史发展

  ① 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

  ② 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 来源:考试大

  ③ 日耳曼人蛮族入侵最终导致罗马帝国崩溃——欧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凯尔特的一支

  ④ 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十世纪统一

  ⑤ 公元十一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

  ⑥ 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贤人会议,“王在法下”——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结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终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础。

  向领主征税,颁布“末日审判书”(征税权在英国历史发展中十分重要),对土地进行调查清册。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王权巩固,也是了解地方习惯法的过程

  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A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同时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以后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C亨利二世时期,1179年温莎诏令颁布,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权监督地方,进一步了解地方习惯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或通过自己的审判形成重要原则;1166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由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个十二名当地居民(自由民)或骑士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排除僧侣,使司法权进一步控制在王权下,陪审团按照习惯法理解(为巩固司法权,与教会达成妥协,教会法中存在教权与王权的动态之争。威廉:尊重教会权利,允许并承认教法,教权重要指标有教皇谁任免、主教大主教谁任免、教会司法权与世俗司法权孰轻孰重;禁止教会法院对世俗法院行使管辖权)——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习惯法以判例法形式出现(普通法)

  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救济) 来源:www.examda.com

  (1) 社会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12、13世纪,英国封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

  (2) 普通法自身缺陷: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有限——令状制度:令状是国王发给地方领主的司法命令,其颁布具有滞后性:“国王无过错”,大法官(精通罗马法)是国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纪谚语) 来源:考试大

  (3) 大法官救济:最初,依据公平、正义、良心、亲自审判;后来,衡平法院——衡平法的出现以判例法为形式

  3.制定法的发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 制定主体(国王立法)

  (2) 国家机关即国会,根据《大宪章》,召开由僧侣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并首次允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会议,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对国王权力的限制约束,限权的产物从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期—19世纪30年代)——总的发展趋势是旧瓶装新酒,内容变化,形式无突破

  1.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比例提高但未突破原有形势

  2.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三.19世纪法律改革(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产业革命,经济发展产生政治民主化和诉讼程序简化的要求

  1. 对选举制的改革

  2. 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颁布的影响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英国整体地位下降,政治民主化要求日涨,欧共体出现

  1.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采集者退散

  3.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二战后两大法系融合趋同

  英国宪法

  一.渊源——基本组成部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实践中形成的若干不成文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1. 宪法性法律

  (1) 1215年《自由大宪章》——封建主与国王斗争的产物,限制王权,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毕竟成为后世《权利法案》典范①内容:限制王权,国王不经过僧俗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则不得征税(征税合法化原则);承认贵族教会的一些封建特权;保护保障臣民的权利和自由②意义:对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和规范;大会议国王征税要受到监督和限制,为后世继承 考试大论坛

  (2)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查理一世强制借债,与国会发生冲突,国王签署此书,国会拨给国王35亿英磅,但第二年即解散国会

  (3) 1679年《人身保护法》,反映反英王的辉格党的利益,真正英国资产阶级宪法的起始,交换条件是王位继承权,在司法审判中如何保护被拘禁者权利,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主要是辉格党人)合法权益,未规定实体权利,只是程序性的保障——意义:为日后英国逐步建立资本主义审判制度提供法律基础;保障臣民合法权益,被视为人权的基本保障和宪法的基石

  (4) 1689年《权利法案》,用国会权力压制国王权力,基本内容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建立君主立宪制,形成英国宪法基本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法院独立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和资产阶级权利自由不得侵犯的原则;分权原则等

  (5) 1701年《王位继承法》

  (6) 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如何工作,限制上议院的权力,扩大下议院的权力,实质是扩大政府权力,削减议会权力

  2. 宪法惯例

  (1) 有关国王的宪法惯例: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能为非——国王不对任何国家决政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其决策

  (2) 关于首相的宪法惯例: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首相组阁——英国政府外延大于内阁,内阁主要大臣有20左右个人,其中的核心部分只有四五个人

  (3) 有关内阁与议会关系:内阁失去议会众议院信任要全体辞职;内阁首相可以下令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1742年,首相沃波尔首创内阁向下议院负责的先例(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3. 宪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采集者退散

  1. 英王统而不治的原则

  2. 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

  3. 责任内阁制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

  4. 法治原则——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认为: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承认有行政法,反对法国双轨制,认为其只能助长政府权力

  5. 分权原则——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严格

  三.特点

  1. 极强的历史延续性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2. 不成典性,并非无成文文字,而是无宪法典

  3.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及其效力与普通法一样——目前宪法发展:非观念束缚,而是利益结构的调整

  英国法的渊源

  一.普通法

  1. 概念:(广义)12世纪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狭义)12世纪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创制适用并发展的法律;(从比较法角度)以英格兰为主要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2. 原则:

  (1) 遵循先例原则(基本原则)——欧洲法院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2) 程序先于权利(基本特征)——研究英国法的一把金钥匙“没有程序的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实现”: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① 什么是程序?——首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选择一个使被告可以出庭的形式;第三,选择一个对付被告拒绝出庭的形式;第四,选择一个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第五,要熟悉辩论的规则;第六,要确立是否请陪审团参加

  ② 什么是权利?——与其说来源于宪法,不如说来源于法院判决,换句话说,臣民是否有权利,取决于是否与救济方法 来源:www.examda.com

  ③ 如何理解程序优于权利?——普通法的内容只是一些诉讼程序,它依赖于国王的令状,程序依令状不同而不同;权利依赖于诉讼程序的存在,当事人的首要问题是要皇家法院同意受理,因此,必须在现存令状中进行选择,因为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定不同的诉讼方法;意味着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3) 这一原则如何形成?——直接化的统治;特有的令状制度的出现及进一步定形;日耳曼对抗性诉讼;英国经验主义哲学(思想渊源和基础)(思维方法:大陆法系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是归纳推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经验主义的不可知论

  (4) 对英国法的影响:影响英国法体系的庞杂性,没有理论框架,英国法是熟悉诉讼程序的法律实务者的法律,英国法学家重视程序而轻视理论;影响英国法的公法(令状)性质和双重结构(普通法和衡平法双轨运行)(并行于同一河道中的亮股水流——梅特兰);影响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部门和法律概念;影响英国法的连续性,即保证其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连续性的两次挑战是罗马法复兴运动和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

  二.衡平法

  1. 概念: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以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旨在弥补普通法不足的判例法

  2. 特点:诉讼程序简单,大法官发挥重要作用,其命令具有强制性;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普通法的不足;英美法受罗马法(万民法)影响的重要表现

  三.制定法

  1. 种类: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2.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制定法数量少,效力高,作用大,但其内容需要判例法加以补充,其解释也必须借助于相应判决的制定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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