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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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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仓储合同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仓储合同,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民法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

  ◇考试重点:本节掌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即可。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0 年多 61】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合同法》第 381-282 条、第 385 条、第 387 条、第 390 条、第 392 条、第 394 条。
 
区别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合同是否有偿 可以有偿,也可无偿 有偿
合同是否诺成 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保管人/仓储人 义务 保管人应给付保管凭证 仓储人应给付仓单
保管凭证、仓单的 意义 保管凭证只有证明作用,不 可转让 仓单是有价证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 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 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承担责任的例外 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 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 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仓储物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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