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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教材卷一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王室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他和继任者为巩固统治,扩大王权,采取进行土地调查、编制“末日审判书”(始于1086年,又称“最终税册”/Domesday Book)等多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 Westminster Abbey)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的授权,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类判例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惯称其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

  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其时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立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以其为最早的历史渊源,英国国会逐渐形成。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英国法释义》传播到北美殖民地后,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其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联邦国会制定了《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法学会成立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的渊源

  (一)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正如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我们祖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带过来,并且以此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合他们情况的那一部分。”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自19世纪末以来,原设立衡平法院的各州逐渐取消了衡平法院的设置,至今全美仅特拉华州保留独立的衡平法庭。由于美国联邦法与州法的管辖权划分是宪法确定的,各州衡平法案件,基于其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而由各州法院管辖或联邦法院管辖。

  三、美国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基于各州的批准,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 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男女平等权利修正案1975年获得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但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3/4以上州通过成为废案)。

  四、英美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在11世纪后期英国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其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法案,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该最高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原最高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此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四)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五、英美法系特点

  (一)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法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一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二)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其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其二,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其三,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其四,独特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体现在:(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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