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6司法考试教材卷一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第三节 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德国法的历史沿革

  1.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的压力,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2.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德国原为法兰克王国的一部分。公元919年,东法兰克王国推举萨克森公爵为国王,开创了德意志王朝。封建时代的德意志长期处于封建割据之中,后来普鲁士邦逐渐强盛,并先后战胜奥地利和法国,为统一德意志各邦扫清了障碍。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公元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1871年,普鲁士以“铁与血”的政策完成了统一德国的任务,建立了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由于德国统一是自上而下完成的,德国革命带有不彻底性,封建专制主义没有受到根本批判,近代德国法律体系也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1933年,纳粹党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的变化。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战败投降。由于英、美、法三国和苏联对德国的分别军事占领,德国曾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直到1990年10月3日才实现统一。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延续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大部分法制原则,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二、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利。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共制定过15部宪法。这是由法国革命后的政治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在这些宪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部宪法。

  (1)1791年宪法。法国革命初期,领导权掌握在君主立宪派手里。他们要推翻封建统治,但又不愿废黜国王,建立共和政体。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

  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它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他是行政最高首脑、海陆军最高首长。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行使。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宣布取消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规定了若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二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这两部宪法在形式和内容上互有差异,反映了各个时期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当权集团和派别的利益。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1882年,天皇政府派伊藤博文等4人去欧洲考察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回国后,天皇便指令伊藤博文组织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工作。1888年,宪法起草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

  (1)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事实上是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制度。总之,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2.“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 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éon)

  1.民法典的制定。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

  2.民法典的特点和原则。这部法典,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察,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民法典的世界影响。《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二)《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 das Deutsche Reich)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19世纪初期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

  第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第三,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英国法学家梅特兰(1850—1906)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1.民法典的制定。德国统一以前,各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民法尤为纷繁杂乱。直至19世纪初期,各地区在民法使用上仍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局面严重阻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1874年,联邦议会成立了11人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正式编纂民法典。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法学家组成,历经13年于1888年完成民法典第一草案。这个草案受到多方批评,认为它过于追求罗马法化而忽视民族传统,注重资本家的利益而缺乏对弱者的保护,还有人认为语言过于专业化导致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1890年联邦议会又成立了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吸纳了经济界人士,在借鉴各方意见后,经过5年时间制定出第二草案。随后又经过数次争论与修改,在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妥协的基础上,帝国国会对草案作了若干修改,于1896年7月1日通过,于19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传统。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对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传统。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3.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产生了很大影响。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在封建社会,法国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及各省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式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2篇1042条。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入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

  3.刑事诉讼制度。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法典由总则和2篇组成,共643条。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规则)。

  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条。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不少制度,同时也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定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

  (二)德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五、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南欧,后扩大到西南欧拉丁族和中东欧日耳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一卷网的资讯,请访问: 司法考试一卷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2922666.html
延伸阅读
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3”,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
2018-11-12
本网站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2)”,希望有所帮助,更多司法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祝同学们金榜题名!法的本体:第四节法的渊源与
2018-12-24
你准备好考试了么?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帮到您!更多司法考试的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法的本体:第七节法律
2018-12-24
小编精心为您收集整理了《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本站,请持续关注。小编祝您考试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哦!法的本体:第一节
2018-12-24
小编整理了《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1》,希望对您有帮助,祝考生们考试取得好成绩。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1第一章法
2018-11-12
小编精心整理了《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2》,希望您能有所收获,祝考生们考试取得好成绩。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2019年司法考试第二编法理学新章节考点2第
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