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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辅导教材:宪法基本理论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第四节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所谓宪法功能,是指宪法内容和原则应当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包括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的正当性。

  (一)确认功能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首先具有确认功能。具体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确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统一的价值体系。

  (二)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宪法上规定的各种民主原则、民主程序与民主生活规则,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没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不可能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国家制度。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最核心的内容与原则。各国宪法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基本权利的内容、保障体制、限制标准等,从宏观上确立了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三)限制功能

  宪法一方面是一种授权法,确立合理地授予国家权力的原则与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合宪性。而另一方面宪法又是限权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必要的基础。宪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程序等。

  (四)协调功能

  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宪法的特殊功能在于,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原则。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宪法诉讼制度在保护少数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2011年,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具体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导下进行,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首先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整体,一切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以宪法为基础,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宪法提供的统一立法基础包括:立法要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要求,不能超越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与背景;立法要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为社会生活提供基本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立法要遵循社会发展平衡原则,确立统一协调、平衡发展的立法发展目标;立法要体现民主原则,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使民意通过立法过程得到充分体现。

  3.科学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原则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和重大问题,具体的问题由普通法律调整。宪法条文中规定要“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条文就有三十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与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依照宪法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统一基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不协调或冲突的现象。各种违宪现象破坏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同时对整个法治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从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成就与经验看,如脱离了宪法的依据,整个立法工作就会失去基础。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更应该在执法活动中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对特定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宪法思维。在法律人的培养过程和法律人活动准则的确立过程中宪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宪法教育是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宪法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动符合宪法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法官的宪法意识不仅对执法活动产生影响,同时也为法官解决宪法和法律问题提供思维方式与认识论基础。由于宪法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方法不同,在分析宪法问题时法官不能简单地采用刑法、民法等案件的分析方法。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或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如发现有违宪嫌疑的法律、法规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义务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司法救济。检察官和律师树立宪法思维也是同样重要的。可以说,忠于宪法、遵守宪法是一切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的准则。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守法是法治发展的基础与重要因素,而守法首先要遵守宪法。因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因此,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培养宪法意识,就必须普及宪法知识,让所有的公民对宪法都有所了解。宪法知识是建立宪法理念的基础,没有基本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形成宪法意识,也不可能按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来办事。

  当然,宪法知识只是形成宪法意识的一个基础,成熟的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宪法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为此,宪法需要走进公民的生活之中,为民众所熟悉、掌握、运用。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和宪法素质,使宪法成为更加贴近百姓生活的规范。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

  所谓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宪法典一般由制宪机关采用特定的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点是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政治实践之中;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以实现宪法功能。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同时,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一旦被各国所接受,就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西方有些国家在本国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有专门规定,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6条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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