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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辅导教材(电子版)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和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要求,以及相应的惩戒规定。律师职业道德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导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体现了律师的职业风貌,反映了律师的职业水准,也是对违规律师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律师既追求自身利益,也维护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需要进行合理的调和和控制,律师职业道德为律师自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律师职业道德也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较为明确。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仅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的非职务行为也予以一定约束。世界各国普遍对执业律师进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道德品行的考察,如要求不能有欺诈行为,甚至不能有酗酒的纪录等,不限于纯粹的律师执业行为的评价。

  我们应当重视律师职业道德,但也不应该过于理想化。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对于主张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①这一论述是较为客观的,值得我们进一步进行思考。律师在执业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律师业通过向涉及法律事务者提供专业服务而营利,我们不能对律师赋予超越其职业角色的过重的道德责任。

  同时,我们也应该区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优秀职业道德。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包括信仰法律、人格独立、程序公正、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优秀的职业道德则要从以下方面去追求:磨炼正直高尚、诚实守信的品性,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不断努力、孜孜以求,做一个有知识的人;言行规范、讲究礼仪,做一个有品位的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每个律师都应该具备的,而优秀的职业道德则是有志于成为优秀律师的人所应当追求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养成有赖于从各个方面来推动和维护。如加强自律,努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强化他律,处理好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外部关系;健全制度,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引导和规制等。律师要严格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要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做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法律事务的处理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要诚信执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重诺守信,为当事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和职业要求的专业服务;要尽职尽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法律事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还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等。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律师的执业职责等。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下列六项为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

  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5.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6.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二)律师的执业职责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以下执业职责:

  1.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1)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2)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5)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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