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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时政热点评论:1元募捐维权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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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

  笔者以为,徐先生打这样的官司,具有维权的价值意义,值得称道。员工的一分钱都是他们的劳动所得,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无权擅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哪怕是一分钱。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每月扣除员工一元钱,作为募捐款,显然是违法地构成对员工合法利益的侵害。

  在一些企业看来,从员工工资中每月扣除一元钱,数量小,又是用来做善事做好事,员工不会计较,往往以爱心的名义来绑架员工合法权益,侵犯员工切身利益。员工斤斤计较,这是依法维权的路径依赖。在一些员工看来,一元钱是小事,哪里都用钱,不必较真,忍气吞声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并对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是自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否则,任何强制性捐款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慈善的事情、公益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也要充分保障和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符合程序上的合法和正义。

  捐款或者不捐款员工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公司不能通过工资扣除的强制方式来进行逼捐。这样很可能被误解为“硬性摊派”、“强迫捐款”,违背了慈善自愿的原则,属于爱心绑架员工利益,轻则违法违规,重则构成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员工敢于向侵权说不,依法起诉公司要求返还每月扣除1元工资款,具有维权的示范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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