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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法人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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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法人的民事能力”,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①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企业借款。③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a)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b)《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其法律行为无效。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

  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③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动。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记住三个法条:①《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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