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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和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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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这一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形式。上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四)河流制度

  1.内河。从源头到人海口或终结地全部流经一国的河流是该国的内河。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国家对于内河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航运贸易等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国家可以自主制定相关的法规管理其内河。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2.界河。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的主权之下,各国在所属水域行使管辖权。有关界河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一般应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4.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5.国际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是一国内河,其完全处于国家主权排他的管辖下。国际实践中,有几条运河虽然位于一国领土内,但由于其两端连通海洋,构成海上交通要道,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因此被开放为国际运河。国际运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关的条约确立,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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