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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解析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答案解析】

  1.C。A项违法,《拍卖法》第30条规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参与了竞买,这可能会使得委托人通过与其他竞买人竞价,以抬高拍卖标的价位,对其他竞买人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拍卖制度的不公平,不利于建立正常的拍卖秩序。B项违法,《拍卖法》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B项表述中,甲未将拍卖标的瑕疵告知拍卖人,这不利于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C项合法,《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由委托人确定保留价是基于委托人对拍卖物品具有的所有权或是可以依法处分的权利,委托人的评估可能与该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实际价值有一定距离,但这是委托人对拍卖物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理应得到尊重,这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益。D项违法,《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的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题中的甲应当支付乙为此支出的广告费,因为甲撤回拍卖的行为实质相当于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除了不可抗力外,对因解除合同而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2.C。A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A项表述是以不正当方式投标。B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B项表述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C项合法,《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D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A项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综上所述,投标人既不得进行串通投标,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投标。

  3.A。《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4.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5.B。参见《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2.C。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当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停止紧追。

  7.C。本题考冲突规范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8.D

  9.A。A项表述属于国际逃税的情形。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BCD对,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纳税人最常用的方式,其中被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避税方式有:①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②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1)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一般是发生在跨国公司的各联属企业之间。具体是指:*转移定价,是指由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存有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他们之间在交易时在确定价格时不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目的故意提高或降低有关交易的价格。这样,通过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的国家而达到减税目的。*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是指在跨国企业内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间或者总公司和国外的分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的方法,以减少利润而达到逃避或减少该机构税负的目的。(2)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避税地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的最常见方式是: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避税地公司名下,或虚构避税地的营业和财产,再有计划的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母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名下,以减轻或规避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高额税收负担。

  10.B。本题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示范性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特征。据此,对A项,法律职业道德虽然是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员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法律专业人员毕竟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和目的,因此社会道德风尚当然会影响和制约法律道德。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A正确,应选。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有其他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例如公证员等。故B错误,不应选。所谓行为规范,顾名思义,是指以人们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一系列标准和原则等,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显然,法律职业道德也是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人员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并表现为一系列标准、规范和原则,且也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征,因此无疑是一种行为规范。C正确,应选。上述已提及,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约束性,D正确,应选。

  11.CD。A:道德与法一样具有经济制约性,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很大影响出:道德也与法一样具有阶级性,社会中的每一个阶级都是从自己的阶级地位出发来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而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C: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实施;D:一般而言,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要调整;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如友谊、爱情关系等,道德也要调整。

  12.BC。本题考查司法的含义。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因此本题只有BC两项属于司法。至于A力都属于作为实施法律方式的执法。狭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3.ABCD。本题考查对《法经》的理解。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首先是从魏国开始的。魏国的变法运动是在李悝的主持下进行的。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在法律上的改革就是编著《法经》,推行法治。《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始终把侵犯封建官私财产与人身安全、危害封建社会制度及统治秩序的盗贼罪,作为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因此《法经》首次确立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它以封建"法治"思想和法制原则为指导,参考、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历史经验,代表了当时的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因此本题的各个选项都是正确的,应当全选。

  14.ABD。本题考查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原则制度的理解。这一时期,封建地主的经济实力急剧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政治地位不断加强,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开始正式法律化。首先,魏明帝在位期间,将体现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 "八议"之法,正式订于法律之中;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官僚贵族的封建等级特权地位,北魏和南朝陈代的法律又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或折当徒刑。另外,自汉武帝时期封建法制开始儒家化以来,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罪行确立标准的儒家化也日益明显,主要体现在"准王服以治罪"出现。西晋《泰始律》首先确立这一原则。因此可见A、B对三项是正确的。至于C选项,《春秋》决狱法律化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它是汉代的董仲舒倡立的,是汉武帝时期封建法制开始儒家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15.BC。本题考查对 "十恶"制度的记忆与理解。这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16.AD。

  17.BD。本题考查修宪提议权的主体。《宪法》第64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8.ABC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的人员任免权。《宪法》第6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9.AB。本题考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1、2款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附件三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因此,只有A、B正确。

  20.BC。《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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