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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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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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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本文“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跟着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财政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体现了积极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精神,适应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助于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有关工作,为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各市、县财政局要通过印发文件、网站公布、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宣传力度,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培训工作,确保列入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加以落实。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各政府会计主体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所称的“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而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则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共六章二十条,包含了存货的确认、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所称的“投资”,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该准则共五章二十一条,包含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所称的“固定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包含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所称的“无形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该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包含了无形资产的确认、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披露等主要内容。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推动准则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实施的指导、监督等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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