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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多选题:

  11.下列各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的有( )

  A 两岁小童多多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自己吃果冻,不慎将果冻卡在呼吸道,被送到医院急救。据查,该种果冻为甲公司生产,果冻包装上没有任何提醒幼童慎食的语句

  B 乙化妆品公司发现其在市面上销售的KS面霜有致癌成分,于是发布公告,声明凡购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均可到各商场专卖柜台退换产品,原因是该种面霜含有一种成分,可能使部分使用者用后出现过敏反应

  C 丙商场举办优惠活动,买电视一台赠高级耳机一对。李某购买并获赠后,发现耳机不能使用,找到商场更换,商场以赠品活动为厂家举办为由,拒绝为其更换

  D 丁商场称因运输原因,一批电饭煲的表面有刮痕,故低价处理。王某购买了一只低价电饭煲,发现电饭煲严重漏电,不能使用。商场以事先已经声明瑕疵为由拒绝退换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经营者的义务。 A选项,考查经营者的说明警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就A项而言,果冻这种食品,小孩和老人食用均极易造成卡食,导致不能呼吸,因此生产商应对此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故A项符合题意,入选。 B选项,考查经营者的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同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就B项而言,化妆品公司并未声明真实的召回理由,消费者可能不会去退换产品,因此该公司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制止危害的发生,其违反了经营者的义务。故B项符合题意,入选。 C、D选项,考查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就C项而言,赠送赠品是商场的促销活动,赠品的成本已经部分分摊到消费者所购买产品的成本中了,因此,商场应该对赠品的质量也负有保证义务,其对有瑕疵的赠品不予更换,违反了经营者的义务。故C项符合题意,入选。 就D项而言,商场声明的瑕疵是产品表面有刮痕。按照生活经验,表面刮痕只会影响美观,不会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故尽管商场做了关于产品外观的瑕疵说明,对产品外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但其仍应保证产品能够正常使用。故商场拒绝消费者更换产品的请求违反了经营者义务。D项符合题意,入选。

  12.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下列说法表述有误的是( )

  A 光华公司在某工艺美术馆举办家具展销会,杨某从一家展台购买书桌一台:使用一个月后,家具表面严重变形不能使用,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则杨某可以向工艺美术馆要求赔偿

  B 阳光广告公司受恒美公司委托投放广告,假称恒美牌面霜有神奇的消斑作用。李某信以为真,购买并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无消斑作用,反致皮肤红肿,则李某可直接向阳光公司要求赔偿

  C 赵某购买了长城公司生产的洗衣机,在1个月后的一次使用中,洗衣机表面严重漏电击伤赵某。此时,长城公司已经分立为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则赵某可以仅向太阳公司要求赔偿

  D 便民商店营业执照持有人为宋某,但实际经营者一直是宋某的外甥董某。陈某从该商店购买了一瓶饮料,因饮料过期导致腹泻。则陈某既可以要求董某赔偿,也可以要求陈某赔偿

  【正确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责任追究的几种特定规则。 A选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展会的举办者并不等于展会的举办地点。该项中,举办者是光华公司,因此杨某应向光华公司要求赔偿,而非工艺美术馆。故A项错误,入选。 B选项,同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只有在阳光公司不能提供恒美公司的真名实址时,消费者才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入选。 C选项,同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后对其所负债务应负连带责任。因此,赵某既可以向太阳、月亮公司两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任意择一要求赔偿。故C项正确,不选。 D选项,同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可见,D项正确,不选。

  13.某大学要求学生必须用电脑完成毕业设计,某甲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电脑发愁。乙与甲住在同一寝室,见状便主动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借给甲,同学们都夸赞乙乐于助人。几天后,甲不小心把电脑弄丢。乙坚决要求甲赔偿新的电脑,甲以条件困难为由拒绝赔偿。同学们认为,甲根本就没有偿还的能力,乙的做法太不近人情,甲没有赔偿的义务。乙没办法,便将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甲赔偿价值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以下说法,不能成立的是( )

  A 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

  B 乙享有电脑的所有权,甲侵犯了乙对电脑的所有权,因此对乙所负的赔偿是绝对义务

  C 乙是否行使权利、甲是否履行义务是由二人自主决定的

  D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总是相互冲突的

  【正确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离开义务人的支持,权利的实现就成为空谈。权利义务的关系就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A不选。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的权力义务和相对的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本案中,甲对笔记本电脑享有所有权;是绝对权,要求不特定的义务人承担不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其中也包括乙。当乙把甲的电脑弄丢之后,乙便拥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权利是相对权,义务人是特定的乙,乙。承担的是对人义务,B的说法不成立,应选。 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特点。权利具有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行使。而义务具有强制牲,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得随意的违反,也不得随意的转让。C的说法不正确,应选。 道德规范给人们提供的是笼统的抽象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人们是否遵守是靠个人良知、社会舆论等来监督的,道德标准具有模糊性和多元性的特点。法律规范则是具体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乙将甲起诉至法院的行为,虽然在同学们看来是不近人情,似乎不符合道德的要求。但是,乙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做法毋庸置疑。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有时会不一致,但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D的说法不成立,应选。

  1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提单可转让的是( )

  A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凭美国甲公司指示”字样

  B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德国乙公司”字样

  C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空白

  D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提单持有人”字样

  【正确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种类。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不同,提单可以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选项A中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凭美国甲公司指示”字样,因此属于指示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指示提单可以转让。因此选项A入选。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 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选项B中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具体填写了“德国乙公司”字样,因此属于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选项B不入选。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是这一栏空白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选项C中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空白,选项D中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提单持有人”字样,因此都属于不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不记名提单可转让。因此选项CD入选。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

  15.某县公安部门怀疑张某在家中私建非法黄色网站,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于深夜强行闯入张某的家中寻求证据,但是并没有发现任何有利的证据。时值该县人大代表选举之际,张某是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之一,公安部门为以示警戒,在张某的单位发布通告指出其因涉嫌私建非法黄色网站决定取消张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因而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公安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张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 )

  A 被选举权

  B 基本政治自由

  C 人格尊严

  D 住宅不受侵犯

  【正确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了对公民住宅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题中,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深夜闯入张某的家中,属于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行为,因此,D项为应选项。 《宪法》第38条规定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张某的单位发布通告宣布其涉嫌私建非法黄色网站,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因此,C项当选。 《宪法》第34条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安局并没有权力剥夺张某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权利,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被选举权,因此,A项当选。 《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本题中,公安局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张某的以上自由,故B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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