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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9.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

  A 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B 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在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三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C 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该公司聘期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学生寄至该社团的帐户上。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诉其于法院,法院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 某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追加当事人通常出现在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场合。是法院对私人之间诉讼的干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A项中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所以A项错误。离婚牵涉到财产分割,而该祖屋由甲和乙共同共有,而甲和丙离婚后就甲所享有的房屋财产份额共同共有。甲和丙的房屋分割问题只有在解决了甲和乙之间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后才能解决,因此法院应当中止甲丙之间的财产分割审理,在处理完甲和乙之间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后再继续审理。乙不是本案的第三人也不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C项中某社团虽然和网络公司没有直接联系,但是由于出借了自己的帐户,因此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D项中甲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追加。

  10.北京红星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红星公司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罢免了原董事长王五的职务,并重新任命张三为董事长。根据这一情况,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因为红星公司撤换了法定代表人,因此诉讼应当重新进行,王五代表红星公司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B 王五的诉讼行为有效,张三提供证明后,诉讼继续进行

  C 张三无需向法院提供证明,即可接替王五进行诉讼

  D 应当由王五和张三共同代表红星公司进行诉讼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11.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

  A 王某所在单位

  B 邻居李某

  C 律师赵某

  D 当地妇联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

  12.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 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于是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B 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 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人乙

  D 分住在上海市3个区的甲乙丙3人合伙进行经营,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7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做法错误。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B错误。第31条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正确。第17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正确。

  二、案例分析题:

  位于A市A区的甲电脑公司和B市A区的乙硬件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硬盘买卖合同,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到A市B区,然后由甲公司自提货物。甲公司在接受硬盘后,对20万元货款迟迟不予支付。乙公司向甲公司交涉多次未果,后传闻甲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乙公司通过多方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有在A市C区登记的小轿车一部。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若乙公司欲对甲公司的小轿车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什么法院提出?

  A A市A区法院

  B A市B区法院

  C A市C区法院

  D C市法院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财产所在地是小轿车的登记地A市C区,因此乙公司应当向A市C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乙公司在申请了财产保全后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可以向A市A区法院起诉

  B 可以到A市B区法院起诉

  C 只能向A市C区法院起诉

  D 若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C市法院管辖,则只能向C市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本案中A市A区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A市B区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法院,A市C区法院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民诉意见第31条第 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因为保全措施而获得了案件的管辖权,但是这并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AB正确,C错误。而D项中,即使双方约定了C市法院管辖,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A市C区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D项错误。

  3.乙公司在诉讼中发现甲公司的小轿车还不足以抵债,经调查发现,位于A市D区的丙公司尚欠甲公司10万元货款未还,早已到期,而甲公司却怠于催促。乙公司欲向丙公司提起诉讼,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可以向A市D区法院起诉

  B 可以向A市A区法院起诉

  C 可以向甲丙之间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D 可以到C市法院起诉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所以AB两项正确,CD错误。

  4.若乙公司起诉丙公司要求返还8万元欠款,而甲公司和丙公司曾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D市法院管辖。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再返还2万元债务,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甲的请求,与乙诉丙一案合并审理

  B 受理甲的请求,移送到D市法院审理

  C 告知甲公司向D市法院另行起诉

  D 告知甲公司向A市D区法院另行起诉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市法院,因此应当告知甲公司向D市法院另行起诉。只有C项正确,其他选项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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