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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习题及答案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二、案例分析

  甲方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1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方,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 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方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方依约支付贷款,不能退货。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A 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B 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方有选择权

  C 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 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方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选择之债的问题。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的债。关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应届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民法原理,对于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选择权宜归债务人。本题中,甲方与乙厂所约定的债应属选择之债无疑,但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法律对此也未规定,故选择权为债务人乙厂。

  2.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甲方和乙厂的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B 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C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

  D 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这称为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选择之债必须首先确定履行标舶才能履行,本题中, ABCD选项均符合选择之债标的确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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