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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3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联系人:黄晓红
联系电话:0571-87057810,传真:0571-87053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huangxiaohong@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5日
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由各地自行取消。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19项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国家和我省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严格执行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设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公开和共享,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不断形成职业资格规范实施的长效机制。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9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监理员、园林施工员、园林质量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省建设厅 |
准入类 |
2 |
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岗位证书 |
省建筑业管理局 |
准入类 |
3 |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 |
省建筑业管理局 |
准入类 |
4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 |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准入类 |
5 |
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管理岗位资格 |
省水利厅 |
准入类 |
6 |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 |
省水利厅 |
准入类 |
7 |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 |
省水利厅 |
准入类 |
8 |
浙江省林木种苗检验(企业内检)种苗生产保管资格 |
各地林业部门 |
准入类 |
9 |
浙江省种苗行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各地林业部门 |
准入类 |
10 |
景点景区导游 |
部分市旅游部门 |
准入类 |
11 |
杭州市监理员 |
杭州市监理协会 |
准入类 |
12 |
温州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
温州市民政局 |
水平评价类 |
13 |
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
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
水平评价类 |
14 |
丽水市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
丽水市建设局 |
水平评价类 |
15 |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管)员 |
部分市、县(市、区)水利局 |
准入类 |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1 |
模具制造工 |
部分市人力社保局 |
水平评价类 |
2 |
母婴护理员 |
部分市人力社保局 |
水平评价类 |
3 |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从业资格 |
各地水利部门 |
水平评价类 |
4 |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
水平评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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