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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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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解释方法

  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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