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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滁州楼市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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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安徽滁州楼市新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确保实现“稳市场,控房价”调控目标。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有序增加居住用地供应

  进一步加大市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产业园、下同)居住用地供应力度,按照规模、时序、区域和结构等,科学有序出让。严格约束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严格控制出让宗地住宅备案价格,严格审查竞买人竞买资金来源。严格约束开竣工时间,对未能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项目全面进行清查,对涉嫌捂地囤地的项目严肃查处。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部分需在3个月内缴清,如溢价率达到100%的,剩余部分需在2个月内缴清。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是公管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建立市区商铺房价格备案指导机制,成立市商品房价格备案指导组,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对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进行成本核算,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更具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整。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对已办理过价格备案的项目进行清理,对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纠正,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暂停网签销售。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

  三、执行首套房认定标准等有关政策

  (一)执行首套房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拟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无成套住房登记信息。

  (二)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的政策。

  (三)执行5%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2%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申请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三套住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土房产局)

  五、做好棚户区征迁安置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适时出台货币化安置政策,科学安排货币化安置比例。棚户区改造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安置房源采取政府回购商品房或由开发商代建方式保障落实。(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城投公司)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舆论引导

  市国土房产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违规预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查出“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市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宣传信息、无证照经营,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发改(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网信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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