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乙方因工受伤或致残治疗期间;
b、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及延长变更
1.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后,如双方同意续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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