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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七套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四卷 】

  【案例三】

  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2000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字串3

  问题:

  1.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3.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为什么?

  4.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取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虎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超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不能。王超与刘玉、刘月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刘玉、刘月与王虎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王超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玉、刘月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1/3又转嫁给了刘玉、刘月,从而使刘玉、刘月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玉、刘月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因此,王超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

  3.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王超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

  4.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权利人王超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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