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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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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二)金融犯罪种类

  以行为方式分: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以侵犯的客体分: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以实施主体分: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三)金融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货币管理罪(2项)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侵犯客体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

  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客体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

  (二)破坏银行管理罪(10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侵犯客体为国家银行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2.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

  侵犯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套取信贷资金时还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3.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10.洗钱罪

  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而仍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和来源。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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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3458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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