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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要点: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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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销毁申请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药剂科主任填写医院《处方销毁申请表》,报医务处、业务主管院长 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 ,销毁后要及时做好销毁登记,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违反处方管理和调剂要求的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7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四、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 ,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具有如下特征:

  ①双证管理 。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取得配制制剂的资格;如果要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还必须取得相应制剂的批准文号。

  ②品种补缺 。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以方便临床使用,弥补市场供应不足。

  ③医院自用为主 。医疗机构制剂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④药剂科自配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由医院的药学部门配制,其他科室不得配制供应制剂。

  ⑤质量检验合格 。医疗机构制剂需按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一般由医疗机构的药检室负责,检验合格后,凭医师处方使用。

  (2)许可证管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 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 ,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经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时申请委托配制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2)医疗机构自配制剂注册和品种范围

  获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果要进行某种制剂的配制,还必须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应当包括国内尚未批准上市及虽批准上市但某些性质不稳定或有效期短的制剂,市场上不能满足的不同规格、容量的制剂,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其他临床需要的以及科研用的制剂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格式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文号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其中,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4)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只能是本医院自用,不得调剂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在省内进行调剂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各省之间进行调剂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五、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合理用药的原则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 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2)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 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其中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 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

  (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 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 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 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 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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