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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模拟试题(1)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一卷 】

  11.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南宋法律对绝户财产继承的规定。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

  12.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答案:D

  解析:商鞅变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者,“以吏为师”;其二,“轻罪重刑”。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其四,鼓励告奸。其五,实行连坐。A项,商鞅建立了郡县制,而在西汉时取消了郡县制,实行分封制。B项,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的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进一步。强调法律规范的论理基础是西周的法制思想。C项,在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实行”了连坐制度而不是“推行”了连坐制度,要注意“实行”与“推行”的区别。

  13.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14.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解析:西周时期的“三不去”规定的是: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所以A项正确。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形成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在本题B项中,“财产的继承是诸子平分制”是错误的,西周时期的财产继承仍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只不过这是次要的。在离婚方面,宋仍然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是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所以C项正确。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财产权。所以D项正确。

  15.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答案:D

  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其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所以A项《钦定宪法大纲》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是错误的,不能选;《十九信条》其内容,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清末的资政院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所以C项错误。清末的谘议局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设立的各省督抚控制的地方咨询机关。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所以D项是正确的。

  16.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春

  D.笞一百

  答案:A

  解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17.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18.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D

  解析:《唐律·明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故本题答案为D.

  19.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B

  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法律教育^网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故本题答案为B.

  20.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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